| 一、 |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3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本次修正係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,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,爰刪除旨揭附表第4-20號所列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相關文字。 |
張貼日期: 2022-07-04 11:13:42 點閱: 260 (731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| 一、 |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3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本次修正係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,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,爰刪除旨揭附表第4-20號所列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相關文字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