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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防治各項宣導及職場霸凌防治各項宣導資訊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6-04-01 11:50:21 點閱: 196 (1492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性騷擾防治:詳見附件

【職場霸凌定義】

  1. 依「公務人員保障法」第19條規定,職場霸凌,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,逾越職務上 必要合理範圍,持續以威脅、冒犯、歧視、侮辱、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, 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,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 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

  2. 職場霸凌係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,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對待,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或侮辱行為,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、被威脅、羞辱、被孤立及受傷,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,常見情形包含4大類型:肢體攻擊、語言暴力、心理(精神)攻擊、性騷擾。【以上摘自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及勞動部工作生活平衡網】

  3. 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,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 性的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或侮辱行為,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、被威脅、羞辱、 被孤立及受傷,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。【引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竹勞小字第 4 號民事判決】

※提醒:現行職場霸凌行為如涉及侮辱、毀謗、侵害人格權等情事,可能觸犯相關刑法(如第304條強制罪、第309條公然侮辱罪、第310條誹謗罪等)或民法(如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、第184條一般侵權責任等)罪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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