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4-01 11:50:21 點閱:143
性騷擾防治:詳見附件
【職場霸凌定義】
依「公務人員保障法」第19條規定,職場霸凌,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,逾越職務上 必要合理範圍,持續以威脅、冒犯、歧視、侮辱、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, 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,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 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
職場霸凌係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,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對待,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或侮辱行為,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、被威脅、羞辱、被孤立及受傷,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,常見情形包含4大類型:肢體攻擊、語言暴力、心理(精神)攻擊、性騷擾。【以上摘自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及勞動部工作生活平衡網】
※提醒:現行職場霸凌行為如涉及侮辱、毀謗、侵害人格權等情事,可能觸犯相關刑法(如第304條強制罪、第309條公然侮辱罪、第310條誹謗罪等)或民法(如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、第184條一般侵權責任等)罪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