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6-01-21 14:39:53 點閱:29
一、查國民教育法第3條及第28條第2項規定,凡6歲至15歲之國民,應受國民教育,其中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。
二、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國中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,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,或採公開抽籤方式,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,分配就讀班級。復按本縣115學年度縣立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,本次編班採S型排列方式辦理,並依本縣115學年度國中教師甄選介聘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承辦學校為信義國中小。有關編班細項事宜,由本府以實施計畫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