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「菸害防制法」第15條規定,
任何人不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指定菸品,
亦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;
另依同法第17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供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。
張貼日期: 2024-04-11 15:41:08 點閱: 242 (1154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依「菸害防制法」第15條規定,
任何人不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指定菸品,
亦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;
另依同法第17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供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。